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
天使基金信息公开制度
(20140328项目部讨论订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大学生科技创业工作,切实管理好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0号)、《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基金会章程》”)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公募基金会,负责管理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主要职能是从事基金资助、创业宣传、创业教育、创业服务等工作。
第三条基金会在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登记注册,接受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机构及职权
第四条理事会是基金会的领导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基金会章程》及工作规范,审定基金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秘书处是基金会的执行机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基金会秘书处行使以下职权:
(一)推动建立分基金会,并协调开展日常工作;
(二)统筹安排开展基金资助及退出、创业宣传、创业教育、创业服务等工作;
(三)《基金会章程》及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基金会可根据发展需要,联合有关机构或个人设立分基金会(含专项基金,下同),共同推动大学生科技创业工作;有关机构或个人应当按照基金会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提供配套资助资金、创业项目来源、孵化场地等资源。
第七条分基金会应当按照《基金会章程》,在基金会统一规范和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并主动接受基金会组织的工作评估。分基金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基金会章程》及本办法,制定分基金会工作规范并报基金会审批;
(二)具体负责实施创业项目挖掘、筛选,配合实施基金资助及退出、创业宣传、创业教育,组织开展创业服务等工作;
(三)组织资金募集、捐赠等工作;
(四)基金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基金资助的方式、对象与期限
第八条基金资助方式分为股权资助、债权资助及其他公益性资助。
股权资助(雄鹰计划),是指基金会(或其委托的孵化机构)出资与创业者等共同设立创业企业并在资助期内不享受投资收益的资助方式。
股权资助(天使引导专项),是指基金会(或其委托的孵化机构)与天使投资人共同投资创业企业并在资助期内将股权收益让利天使投资人的资助方式。
债权资助(雏鹰计划),是指基金会委托金融机构或准金融机构向创业企业发放无息小额贷款的资助方式。
其他公益性资助包括经大赛评比获奖、经特殊分会或特别专项基金评审通过后,直接给予创业者、创业企业或者创业服务机构资助且不须资金退出的资助方式。
第九条股权资助主要适用具有较大成长潜力的科技创业项目和商业模式创新项目,单个创业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五十万元。
债权资助主要适用金额需求较小且能较快实现盈亏平衡的各类创业项目,单个创业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二十万元。
第十条基金资助对象为诚信守法、具有创业精神和能力、做好创业准备的大学生及大学毕业生。其中,毕业不超过五年的大学毕业生方有权申请股权资助(雄鹰计划)和债权资助(雏鹰计划)。申请股权资助(天使引导专项)的不受毕业年限限制。
第十一条 股权资助的资助期限不超过三年,债权资助的资助期限不超过两年。
第十二条 创业者不得同时接受债权资助及股权资助。已获得股权资助的创业者不得再申请债权资助;已获得债权资助的创业者在提前清偿贷款后符合股权资助条件的,可以申请股权资助,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通过股权资助的初审或者面试评审。
第十三条 在股权资助中,除基金会以外的其他股东向创业企业足额缴纳的出资额应当大于基金会资助金额。创业企业及创业者遵守基金会各项规定的,基金会在资助期内不分配创业企业利润。
第四章基金资助申请与评审
第十四条 创业项目实行网络统一申报、常年受理的形式;评审采取初审和面试评审相结合的机制。
第十五条 面试评审分为分基金会独立评审、基金会集中面试评审两种方式。
第十六条 各分基金会在基金会规定的资助对象条件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可自行确定初审受理范围并报基金会备案。
第十七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应当真实、完整、合法。申请人申请的创业项目应当完整独立,申请人不得将创业项目拆分为多个创业项目以自身或者他人名义申请资助。
第十八条 各分基金会收到申请人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创业项目初审,并确定申请人的申请资格。
第十九条 申请人通过分基金会初审后进入面试评审。分基金会可以组织独立面试评审,或者申请基金会组织集中面试评审。
第二十条 基金会设立“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基金会或者分基金会组织面试评审前,应当从专家库中抽取面试专家,与基金会、分基金会代表共同组成评审委员会,实行公正面试评审。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经评审委员会面试评审通过并由受理该项目的分基金会审批通过的,视为面试评审通过。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未通过初审或者面试评审的,可以对创业项目调整和完善后,重新提交申请。
第五章基金资助资金的划拨
第二十三条 申请股权资助的申请人应当在接受资助前签署《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股权资助协议》及基金会要求的其他相关文件、足额缴纳对创业企业的出资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在接受债权资助资金前应当取得创业企业营业执照,申请人、担保人、创业企业应当签署《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债权资助协议》及基金会和金融机构或准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创业企业等履行基金会规定的手续后,基金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流程,及时将资助资金划入创业企业。
第六章创业企业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通过制定创业政策、建立创业服务平台等方式实施创业项目的管理与服务。分基金会通过派出董事、监事等方式,实施创 业项目的监督、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七条 创业企业应当每月在基金会指定网站上上报企业信息、提交财务报表、汇报业务发展情况及其他信息。享受股权资助的创业企业,应当在资助期内聘用基金会认可的代理记账机构,并依照基金会的要求向基金会提供具备法定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第二十八条 创业者应当全职在创业企业忠实、勤勉地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创业企业财产,损害基金会名誉及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 创业者、创业企业获得资助资金后,应当积极参加基金会组织的创业活动。
第七章资助资金的退出
第三十条 创业者及创业企业在资助期满后应当按照基金会规定确保资助资金安全退出,且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基金会财产或损害基金会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创业者或创业企业在资助期内可以申请提前返还资助资金。
第三十二条 创业者或者创业企业在资助期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会相关规定的,基金会有权提前终止对创业者及创业企业的资助,要求创业者或者创业企业返还资助资金。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收回的资助资金及所获得的收益,全额继续用于资助创业者。
第八章基金的财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章程》等规定,建立独立财务管理体制和会计核算体系,依法专户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三十五条 分基金会应当将募集的资金和接受捐赠的资金存入设于基金会专户下的分基金会专用账户。
第九章监督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基金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批准机关的检查与监督,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基金财务工作报告和会计报表;并主动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 基金会将择机通过工作评估、专业审计机构检查等方式,不定期对分基金会开展资助创业项目的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八条 在股权资助模式下,分基金会及孵化机构通过对创业企业进行年度及不定期财务审计等方式,对创业企业实施监督,创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分基金会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在债权资助模式下,创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分基金会及基金会委托的银行对创业企业基本账户及一般账户的监管。
第四十条 创业者或者创业企业违反基金会相关规定或者与基金会签署的相关文件约定的,基金会有权按照创业者或者创业企业与基金会签署的相关文件要求创业者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其他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 其他公益性资助的资金不需退出;天使引导专项的申请、资助、退出办法根据《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天使引导专项资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申请人,是指处于基金会资助申请阶段的大学生,包括高校在读学生(本科仅限应届)或毕业生;
(二)创业项目,是指申请人向基金会申报的拟由创业企业实施的项目;
(三)创业者,是指已经获得基金会资助的申请人;
(四)孵化机构,是指受基金会或分基金会委托的负责企业日常管理和服务的机构。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12月3日起施行。